行业自律公约

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缝制设备行业持续稳健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和良好的发展氛围,共同提高服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地区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全体会员共同约定,是全体会员在营商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严格遵守并自觉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各项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杜绝以不当手段谋取部门利益,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维护合理有序的营商环境。不得以诋毁、毁誉他人声誉、泄露他人商业秘密、变相或擅自修改行业标准等不当手段发展业务。

  第五条  尊重自主创新,保护生产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和支持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行为。严禁以虚假广告宣传自身品牌,禁止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信息。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六条  构建营销新体系,以创新的营销解决方式以及专业的技术知识引导用户,驱动企业业务增长,推进企业和社会共同进步。

  第七条  树立品牌意识,推动建设良好的行业形象及企业文化,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以专业技术和优质服务为载体,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就商会成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商会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应当采用实名,并对所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本会收到行业企业投诉或者举报,会员在经济往来中存在恶意拖欠货款等违约行为的,经本会协商、调解三个月内拒不处理解决的,提交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即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降级或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

  第十条  本会收到行业企业举报,会员存在仿冒品牌、生产侵权产品,且经法院认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即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降级或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

  第十一条  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实施,并及时向行业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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