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章程》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省内从事缝制设备及其配套产品、零部件的生产企业、经销商、产业链企业及行业信息单位等行业的经济组织,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三)降级或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