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动态
疫情期间热点法律问题之劳动用工(二)
(发布时间:2020-02-29 11:25:38)
商会法律微讲堂
近期,广东以及省内各地市政府陆续出台了积极帮扶企业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包括降低用工成本、减免各项税费等等,以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恢复元气。为了帮助企业正确解读政策,及时解答法律疑难,引导企业妥善解决纠纷,有序恢复生产,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与法律战略合作伙伴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麦佳耀律师团队开展疫情期间热点法律问题系列分享活动。
本期的主题是:《劳动用工(二)》
主要内容:
一、工时与加班
二、工伤认定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工时与加班
问: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需要严格执行加班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读
答:法律规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 在新冠病毒疫情这种特殊情况下:
1.对于承担与疫情防控、保障任务有关的企业:如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由于疫情严重影响人民的生命安全,需要紧急处理,且国家下发安排了紧急的生产任务,因此可不予按法定加班时间规定执行。
2.未承担与疫情防控、保障相关任务的企业:要遵守法律规定在不超过法定加班最长时限范围内安排加班。
3.无论企业是否承担疫情防控工作,都需依法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问:在春节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岗位员工上班的,员工可否向企业主张加班工资呢?
律师解读
答:不可以,加班费规定是针对标准工时制,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工作岗位不用按照这个标准支付加班费。
 
问:因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可否调整工时制度?
律师解读
答:可以。企业经批准复工后,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整工时制度,如标准工时制调整为综合工时制等。
 
二、工伤的认定
问:员工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冠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读
答:1.关于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特指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医生、护士、辅助隔离人员等)在工作期间感染的:一律认定为工伤(人社部函〔2020〕11 号通知明确规定);
2.普通岗位的员工(非一线抗疫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感染的:对此种情形,尚未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现有法律对工伤的界定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患有职业病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员工主要原因造成),因此目前不宜认定为工伤;
特殊情形:
①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②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3.员工在上下班途中被感染的,因为法律仅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工伤,因此员工通勤期间感染的,目前来说不宜认定为工伤。
 
问: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上班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读
答:原则上属于工伤,但员工需提供证据证明与其工作有关系。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问:被采取隔离治疗措施或医学观察措施或被当地政府限制出行的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在疫情期间到期的,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就此到期了呢?
律师解读
答:不能就此到期,应当顺延。
1.劳动者被直接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2.劳动者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未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 
3.劳动者先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又被确诊为患者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4.劳动者未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未被采取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措施,只是被当地人民政府限制出行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当地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禁行措施之日”。
 
问:被采取隔离治疗措施或医学观察措施或被当地政府限制出行的员工,未及时到岗,双方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
律师解读
答:1.企业与员工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可单方解除。
2.如果员工确实受到受政策等客观原因不能返回工作岗位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采取在家办公,优先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协商请事假等方式解决。
 
问:企业安排员工疫情期间到湖北出差,员工拒绝的,企业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
答:除事情紧急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公司不考虑员工个人生命安全强制要求员工转到武汉工作,员工可以拒绝,企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有可能被认为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复工,企业能否以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
答:不能。
1.虽然在疫情期间,部分企业受新冠肺炎、政策等不能归因于企业的客观因素影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疫情的影响是暂时性的,非永久性的,并不能证明劳动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
2.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永远不能履行,企业也不能贸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企业才可依法解雇该员工,留存协商和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证据。
 
问:不属于工伤的员工确诊感染新冠病毒、痊愈后,假如留下后遗症,无法胜任现在的工作的,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
答:企业不可以直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需先为员工安排其他工作(该工作需与该员工的现有劳动能力相匹配、薪资不得低于之前的工资水平),员工在这种情况下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N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问: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
答: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员工仅仅是被采取行政拘留或者训诫等行政处罚措施的,企业不可依据这种情形解雇员工。
 
问: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能否直接裁员?
律师解读
答:建议企业不要随意裁员,可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但确实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同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情形,企业可以裁员,但应履行裁员的法定程序。
 
问: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裁员?
律师解读
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问:公司裁员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律师解读
答: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听取≠采纳,在裁减人员方案体现即可);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向全体职工公告实施,并向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意:企业需保留履行裁员法定程序的书面证据,如向员工、工会说明情况的通知、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会议视频等。
 
问:裁员时,不能裁减什么员工?
律师解读
答:1.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的企业职工。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什么员工?
律师解读
答:(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注意: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问:疫情期间,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
答: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
员工因以上原因被解雇的,企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务必保存好员工存在过错的证据。
 
 
法律微讲堂
商会与诺臣律师事务所麦佳耀律师团队在2月期间陆续开展《疫情期间热点法律问题之劳动用工(一)》、《疫情期间政府对企业扶持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疫情期间热点法律问题之合同纠纷》、《疫情期间热点法律问题之劳动用工(二)》法律微讲堂,收集了会员企业较为普遍存在的疑难法律问题,并向会员企业提供了法律意见和建议供大家作判断和决策,助力会员企业打赢2020年的第一场战“疫”。

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5-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16059036号-1

电话:020-87358608 020-87358626 020-87358627  传真:020-87358609  邮箱:gdsewing@163.com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五羊新城寺右南路广日大厦801室  邮编:510600中国缝制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