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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疫情期间的合同纠纷?广东商会与诺臣律师团队开展相关法律问题解读答疑
(发布时间:2020-02-26 11:15:46)
商会法律微讲堂
 
近期,广东以及省内各地市政府陆续出台了积极帮扶企业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包括降低用工成本、减免各项税费等等,以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恢复元气。为了帮助企业正确解读政策,及时解答法律疑难,引导企业妥善解决纠纷,有序恢复生产,广东省缝制设备商会与法律战略合作伙伴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麦佳耀律师团队开展疫情期间热点法律问题系列分享活动。
本期的主题是:《合同纠纷(一)》
       主要内容:
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二、类型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问:双方订立合同后,发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合同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律师解读
答: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素。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也不能克服,因此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
 
问:双方订立合同后,发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合同履行,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律师解读
答:视具体案情而定。
“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例子:一次性口罩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前零售价是0.6元/个左右。但是随着疫情的蔓延,口罩奇缺,一次性的医用口罩变成了三块、五块都难买到,这种情形属于交易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再按照原来的合同去履行实际上会对一方不公平,所以不可抗力有时会导致情势变更。
 
问:合同因本次疫情影响无法履行,但双方并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能否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呢?
律师解读
答:“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问: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问:不良债权债权人因疫情障碍无法及时主张、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律师解读
答:本次疫情发生在不良债权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障碍导致债权人无法主张、行使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疫情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 类型合同的履行
最高院疫情期间的审判工作文件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高院疫情期间的审判工作文件指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

1、买卖合同/购销合同

问:因本次疫情导致不能及时、全面履行买卖合同,企业是否可以与他人协商延缓履行呢?
律师解读
答: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问:买方不同意延缓收货时间的,卖方应如何处理以减少损失?
律师解读
答:排查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 核实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针对以下不同的情况采取措施:
1.针对后续有履行可能性的合同:向买方及时发送《延迟履约告知函》/《中止履行通知书》,同时附上不可抗力证明文件。
2.针对永久不具有可履行性的合同:向买方及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同时附上不可抗力证明文件)
3.如买方诉至法院要求违约金的,可以不同时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减免责,但最终是否须承担违约责任应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
 
问:卖方无法及时供货,买方应如何处理以减少损失?
律师解读
答:针对以下不同的情况采取措施:
1.针对后续有履行可能性的合同:向卖方及时发送《延迟履约告知函》/《中止履行通知书》,同时附上不可抗力证明文件。
2.针对永久不具有可履行性的合同:向卖方及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同时附上不可抗力证明文件)
3.对于货期不能延迟的或延迟对生产经营影响重大的,从其他渠道购买,并考虑能否及时收货和付款:
4.如卖方诉至法院要求违约金的,可以不同时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减免责,但最终是否须承担违约责任应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
 
2、租赁合同
 
问:疫情期间,没有实际入住或投入使用的经营性租赁房屋,业绩下滑承租人可以不付房租吗?
律师解读
答:视案情。
1. 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按正常标准支付租金显示公平,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减免租金。
2.司法实践中既有支持免除或部分免除租金的判例,也有不支持的,以具体案情为准。
 
案例一:不支持
辽源市巨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姜玉阁、辽源市升华宾馆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2003年因“非典”期间造成升华宾馆停业4个月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失是姜玉阁经营升华宾馆期间遭遇的不可抗力,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该经营风险不应由巨源公司承担,故一审判决中关于支持姜玉阁主张减免“非典”期间相应承包费18.2667万元的判决内容错误,应予纠正。
案号: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4民终441号。
 
案例二:部分支持
洛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将其具备开业条件的星级宾馆承包给新华房地产公司经营,其承包期限自2000年10月10日至2005年10月10日止。承包结束后,公路运输管理处起诉要求偿还拖欠水电等费用。
新华房地产公司称“2003年9月,全国流行非典,期间,被告被迫停业6个月,但是支付租金共计为188299.9元,多付租金部分应抵扣其他费用”。最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非典时期6个月的租金应否由原告承担问题。2003年4-9月发生在全国各地的非典属非常时期,在此期间,原、被告均遭受到了经济损失,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其损失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故原告应按188299.9元的50%退还被告租金。
案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终字第2021号。
 
案例三:全部支持
襄垣县五阳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王树文与郭宏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官对非典期间的租金减免问题的观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承租人刚经营酒店不久,2003年4月酒店抗击“非典”关门歇业,歇业5个月,2004年5月许,酒店逢门前榆黄路拓宽改造,又歇业5个月,“非典”、榆黄路拓宽改造均是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期间承租人没有经营收入,依法应免除承租人10个月租金11÷12×10≈91667元。
案号: (2018)晋04民终2272号
 
问:疫情期间,承租人可否不付房租或拖延不付房租,出租人可否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律师解读
答:1.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或缓交租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出租人同意的,可以减免或缓交;
2.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书面明确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
3.擅自不付租金的,承租人可能须支付违约金。
 
问:疫情期间,如何处理因疫情引起的经营性租赁合同纠纷?
律师解读
答:1.坚持自愿协商原则;
2.坚持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对因疫情造成的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均无过错,由一方当事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平,可以基于诚信和公平的原则,适当调整;
3.适当减免,视个案情况而定。全部免除,亦等于将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害转移至出租人一方承担,亦不符公平的原则。
4.具体减免数额,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租金损失分摊比例,做到个案相对公平。
 
3、餐饮服务合同
问:与餐饮公司、酒店在病毒发生前订立的服务合同(如开年饭、婚宴)受疫情影响,无法提供服务的,应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读
答:(一)对于双方约定的服务提供时间较晚的(如婚宴时间定于5、6月份的合同),目前来看正常履行即可。
(二)对服务提供时间在疫情期间的:合法合理前提下,协商解决。无约定的,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有延迟履行的可能:灵活处理,可变更;
2.确实无法履行的(如开年饭):合同解除,须及时通知对方,避免扩大损失,客户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酒店、餐厅因此造成损失的,根据公平原则损失共担(实际损失如已产生的采购成本、人工成本、房屋租金等)。
注意:留存相关书面材料,避免潜在纠纷。
 
4、银行贷款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较大压力,银行贷款能否延期偿还?
律师解读
答:能否延期偿还银行贷款,还需要看具体贷款银行是否具有相应优惠措施(如中国银行)。

若经核实无优惠措施的,我们建议尽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还款。

 

中国银行:

三、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问:受疫情影响,交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继续履行或变更协商不成时,任一方是否可以直接援引不可抗力单方解除合同呢?
律师解读
答:(1)首先看双方的合同有无约定因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合同履行时,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有,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单方发函通知解除,自函件到达对方之日起合同解除。
(2)如无约定解除条件的,需要衡量是否具备法定解除权,即本次疫情是否导致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如双方交易要求季节性或者时效性的,过后不能再履行的,也可解除合同。
(3)如合同尚未具备解除条件的,可依据情势变更主张变更合同
注意:如果未被认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却单方解除合同的,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问: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应怎么处理?
律师解读
答:1.“违约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问: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抗辩是否就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律师解读
答:不一定。企业如因本次疫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应按照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问:在合法解除且履行通知义务后,提出解除合同一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呢?
律师解读
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可能需要承担公平责任,合理分担对方因疫情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微讲堂
商会与诺臣律师事务所麦佳耀律师团队在2月期间陆续开展《疫情期间热点法律问题之劳动用工(一)》、《疫情期间政府对企业扶持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疫情期间热点法律问题之合同纠纷》、《疫情期间热点法律问题之劳动用工(二)》法律微讲堂,收集了会员企业较为普遍存在的疑难法律问题,并向会员企业提供了法律意见和建议供大家作判断和决策,助力会员企业打赢2020年的第一场战“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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